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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大流行使几乎所有经济活动部门的财务状况恶化,暴露了经济主体在面对高度全球化世界的不可预见事件时的脆弱性。
在这种背景下,足球俱乐部也未能毫发无损,这就是为什么他们寻求替代方案来止血并鼓励现金流,因为球迷代币成为拯救因 Covid-19 大流行而遭受严重损害的体育协会的主角,甚至使弗拉门戈队用合同产生的资源签下了运动员大卫·路易斯[1],巴黎圣日耳曼队[2]用“$PSG球迷代币”向阿根廷人莱昂内尔·梅西支付了手套。
这是因为,通过承诺俱乐部与球迷之间的更大程度的融合,这种类型的加密活动在大流行期间取得了巨大成功,俱乐部成员之间的距离由于明显的原因而变得更大,并且可以肯定的是, Cryptoactive 承诺解决这个问题,获得了巨大的人气,并为参与该操作的玩家带来了高额收入[3],从而为俱乐部提供了赎回。
但毕竟,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粉丝代币是什么,这种数字资产的本质是什么?
尽管关于发行加密资产的俱乐部和公司与参与平台运营商之间的运营所涉及的价值大小的新闻文章被广泛传播和传播,但对于插入区块链的这些加密资产的法律性质却很少或根本没有提及技术。
更糟糕的是,球迷代币、团结机制代币和NFT之间存在巨大的混淆,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这是一个新生的市场,不仅为俱乐部球迷和足球爱好者带来了一些新功能。和其他体育运动,也向寻求了解每种加密活性的特殊性及其各自好处的公众提供帮助。
有鉴于此,有必要讨论粉丝代币的法律性质,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实际含义,并概述这种加密货币与其他加密货币之间的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对于这种数字资产还没有明确和具体的监管,正如我们将在本研究的第二部分中看到的那样,这强调了需要概述其特征以便更好地理解。
好吧,尽管数字资产在第 6,385/76 号法律[4]第 2 条的范围内没 电报号码数据 有具体的监管框架,但上述条款的第九项涵盖了公开发行的所有证券或合约,这就是为什么它是如果资产产生报酬,而收益来自第三方(即代币发行者)的努力,则可以将代币归类为证券。
因此,让我们进入问题的核心,即通过ICO发行的证券 型代币和实用型 代币的法律性质。
第一个数字资产代表一种商品,被视为一种投资,其发行代币的目的将是对发行人开发的企业的资本投资,不具有内在功能,而是具有区块链平台上的某些权利,包括利润分享或任何形式的报酬。
另一方面,发行的实用代 币,包括粉丝代币,服务于一定的效用,其目的将是获得某种产品或服务,因此不保证报酬或参与项目,而只是使用区块链协议内特定功能的权利。

由于证券代币的报酬性质,根据第 6,385/76 号法律第 2 条,它显然具有证券的法律性质,特别是当它适合分配决定证券的经济或政治权利时活动方向:从发行人到其持有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实用型代币的应用使分析变得更加复杂,考虑到这种资产与证券型代币不同,不具有报酬性,因此不受上述法律规定的支持。
因此,在审查第 6,385/76 号法律的积极内容时,我们发现粉丝代币是实用代币,不符合第 2 条第九节中规定的构成证券的所有要求,因此,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实用型代币不具有证券的法律性质,因此,它们不受 CVM 的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实用代币的升值潜力与利润预期并不对应,因为它不具有报酬性质,也不反映第九节规定的“参与权、合伙权或报酬权”,第 6,385/76 号法律第 2 条。
逻辑结果基于 CVM 在涉及铌币 [5]和碳信用额[6]的案件中的立场,这代表了监管机构在第 6,385/1976 号法律的支持下的最新立场,该法律已我们已经认识到,为了满足第 2 条第 IX 节中规定的所有要求,报酬与代币挂钩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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